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发复[2007]8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83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规) 汇综发〔2007〕83号,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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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不可以到海外买房。在海外买房被外汇局界定为境外投资,而不是消费。境外投资属于资本项目项下,在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非常严格。根据外汇局的政策,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投资,如设厂、并购、参股、设子公司等等,这些业务的流程、操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资,除了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的政策,就没有其他的政策了。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外汇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只有移民转移、继承转移项下的业务,还有最新推出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并没有对在境外投资、买房做出过什么规定。换言之,即使你想去外汇局办理海外买房项下的购付汇核准,外汇局的人员都没法受理你的申请,因为他们没有可依据操作的文件。而如果你想通过银行渠道把用于在海外买房的资金汇出去,银行会跟你要外汇局的核准件。外汇局又没法核准,所以,这种渠道没法把资金汇出去。